辛巧娟
产品质量事故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意外变故、灾害。那么什么样的事故才属于产品质量事故呢?为此,有必要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合理的分析。一般而言,需具备以下要素:
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事故是否属于产品的质量事故,首先我们可从其发生的原因入手进行分析。产品质量事故必须是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所引发。
一般认为,产品缺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产品制造上的缺陷、产品警示上的缺陷。
(1)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生产、制造前的设计上存在着不合理和不安全因素;即使产品制造时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也存在着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这种设计缺陷,实践中较多地表现为未能合理地选择适当的原材料和结构。设计上的缺陷,使产品虽然与设计人的预期目的完全相符合,但是产品却自始至终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安全的危险属性。
(2)产品的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失去控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在某些重要方面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性能标准,导致产品存在不安全性。从零部件的加工到组装成品的工艺流程中,每一个环节出现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因素,都会形成制造缺陷。有制造缺陷的产品投入市场而造成损害,生产者无疑要承担责任。
(3)产品的警示缺陷。是指没有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标志上明确清晰地告知产品使用者正确的使用方法,或者没有提醒使用者应当预防产品的有关危险。如产品的内在质量本身并无任何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
生产者可以通过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标签等形式,向用户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用途、材料、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存方法、禁忌范围等等。如果生产者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没有提出警告或其警告没有明确说明危险,致使产品存在的不合理、不安全性造成了用户的损失,生产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发生在产品有效期内的使用过程中
作为一件产品,一般而言,它都有相应的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限。有的产品已经在其产品的质量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但有些却没有。只有发生在其产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的事故,并且是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才是产品质量事故,生产者才对该事故引发的产品质量责任负责。如果说用户在产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以外使用该产品引发事故,则不属于产品质量事故,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只能由使用者自负。
除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事故应在产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内外,该事故还应发生在使用过程中。换句话说,就是该产品的缺陷不仅应当在用户还没开始使用前已经存在,而且,该产品已经脱离了生产场所,已经由生产者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以后才发生事故的。如果因其产品缺陷引发的事故发生在生产场所,发生在给用户送货的途中,则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产品质量事故。
3、事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事故一旦发生,有的可能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有的则可能没有。一般而言,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都需要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就事故的损害而言,一般有三种:人身损害,即他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致他人伤残或者死亡;财产损失,即给他人的除该发生事故的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造成了毁坏或损失等;精神损害,即使他人的心理、情感、精神上遭受了痛苦、伤害,引起了精神利益的损失。
4、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的发生是由使用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如果只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由于该产品内在的缺陷所致,两者之间不存因果关系,该产品的制造者就不承担产品责任。
在产品责任中,确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因为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像一般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一样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必须联系,产品责任产生损害的原因是“产品缺陷”,因此,确定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往往利用因果关系推定才能实现。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十分复杂,消费者很难证明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相互关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因果关系推定所取代。一般而言,因果关系的推定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第一,只在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客观造成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第二,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损害,即可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中,受害人只需说明自己是在正常合理使用产品时发生的损害,即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总之,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承担产品责任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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