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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内在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者,是直接决定产品质量的人,因此要保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在产品标签或合格证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保证产品达到这些质量是法定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法,其产品质量就是不合格。但产品如果不合格而明确说明的,可免除其义务,比如:生产厂家将次品降价出卖,由于其销售时已说明是不合格产品了,所以即使是不合格产品,用户买了,也不承担责任。

  2、生产者的外在标识义务

  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产品的标识给产品的购买者以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介绍了产品的使用、保养条件,起到了指导用户的作用。许多制桶厂把产品的标识内容都标明在桶顶贴的合格证上,让人一目了然。为用户的挑选提供了方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竞争的激化,产品的标识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产品的组成部分。标识的指示不当或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会造成用户的误解,给他人以不便,严重的还会造成侵权损害,引起产品质量纠纷。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材料厚度或重量的,应当在产品上表明,或者预先向用户提供《用户手册》或产品说明书;

  (4)限期使用的产品,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钢桶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另外,用户用钢桶包装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包装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钢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生产者的质量禁止规范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如下禁止规范: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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