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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桶产品质量事故的法律特征 |
分析钢桶产品质量事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因事故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为确定产品责任奠定基础,因此,发生事故之后该事故是否为产品质量事故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要看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作为产品质量事故,一般来说,具有四种特征,如表6-3所示。
表6-3 钢桶产品质量事故的法律特征
序号 |
法律特征 |
说明 |
1 |
事发原因的特殊性 |
产品质量事故与一般事故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根据的特殊性,即产品必须存在质量缺陷,并且该缺陷给用户造成了意外的灾害、变故。
如果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而是由于用户使用方法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事故发生,则不属于产品质量事故。
如果产品的质量事故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所致,则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
2 |
事发时间的特殊性 |
产品质量事故与一般事故相比较,其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首先,事故的发生必须在产品的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内。生产者对产品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用户明知产品已报废,而使用该产品,发生的事故应由用户自已负责。其次,事故的发生必须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质量事故发生在产品生产过程或向用户送货途中,则不属于产品质量事故。 |
3 |
事故中当事人的特殊性 |
在产品质量事故中,就其责任主体而言,一般是产品的生产者,如果产品的质量缺陷是在运输或装卸过程造成的,生产者在赔偿了因产品质量事故而受害的用户的损失后,可以向运输或装卸者追偿。但产品的运输者或装卸者一般不是产品质量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受害人一般多为产品的用户,但如果给其他的第三方也造成了损害的,其也是产品质量事故中的受害人。 |
4 |
事故责任的综合性 |
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就其责任而言,责任主体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有时必须同时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可见,从责任的承担而言,产品质量事故的责任具有综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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